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 李柔瑩 上列原告李柔瑩與被告 陳嘉瑚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