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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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昌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就附表編號7至編號8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及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刑,應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永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6及附表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黃永昌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及同年3月23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定刑聲請切結書2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均為正當,爰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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