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60號聲明人丁○○
戊○○法定代理人子○○
癸○○聲明人丙○○
乙○○法定代理人丑○○
壬○○聲明人己○○
甲○○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寅○○住同上
辛○○住同上聲明人庚○○住嘉義縣
樓之2身分證統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聲明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明人另列 楊福源 、子○○、丑○○、寅○○、卯○○等5人為聲請人部分,經查上開5人前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689號受理並准予備查在案,聲明人於本件再列其等人為聲明人,顯係贅列,爰不再予審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