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57號

原告 蔡軒羿

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林彤綾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

賴羿慈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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