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57號
原告 蔡軒羿
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林彤綾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
賴羿慈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