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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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5號

債權人虎嘯東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龍祖芳

代理人 羅安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元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虎嘯東村管理委員會龍祖芳」之記載是否有誤?陳報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周元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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