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642號上訴人 蘇子進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劉炳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被上訴人 賴美寶
蘇煒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及本判決第11頁第11行、第12行、第20行中關於「104年8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8月29日」。
本判決第2頁第22行、第5頁第15行至第16行中關於「104年8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8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