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日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增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