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1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汎晴選任辯護人吳岳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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