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32號上訴人 謝馥禧 (兼 曾永源曾月景曾行志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李明峯 律師上訴人 朱廣鎮
曾東安
陳高添 陳高榮
陳高章 洪士傑 曾慧君 黃中興 黃美霞 被上訴人 李冠圻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2】編號6,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1615分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2】編號6,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1615分之22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余玟慧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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