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96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韻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鈞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2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111年度易字第2740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而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43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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