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宥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宥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宥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及受刑人經本院函告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逾期未為回覆(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之相關函文、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附表:
受刑人張宥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某日起至111年1月20日為警查獲止109年2月18日起至109年7月24日為警查獲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2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判決日期112年04月28日112年10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2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28日112年10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0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29號(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