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聲字第47號抗告人 陳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余玟慧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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