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74號聲請人 林月娥
許錦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汎言該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錯誤。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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