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關於強劫而強姦諭知上訴駁回部分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3號聲明人 李萬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77年
7月22日第三審判決(77年度台上字第3504號),其中關於強劫而強姦諭知上訴駁回部分,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萬壽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就其強劫而強姦部分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上訴狀」內雖記載其聲明不服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上重二訴字第6號」,惟依其「上訴狀」內所記載之意旨,係對本院「77年度台上字第3504號刑事判決」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