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2號聲明人 周巧芳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32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周巧芳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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