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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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5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吳春娩 (即 丁文仁 之繼承人)
丁偉家 (即丁文仁之繼承人)
丁雅菁 (即丁文仁之繼承人)
丁雅雯 (即丁文仁之繼承人)
丁雅芬 (即丁文仁之繼承人)
郭世凱 (即 丁雅婷 之繼承人)
郭玉蘭 (即丁雅婷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郭三榮 (即丁雅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郭三榮、郭世凱、郭玉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雅婷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吳春娩、丁偉家、丁雅菁、丁雅雯、丁雅芬於繼承
被繼承人丁文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
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郭三榮、郭世凱、郭玉蘭於繼承
被繼承人丁雅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春娩、丁偉家、丁雅菁
、丁雅雯、丁雅芬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