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楊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6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