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61號上訴人 韓寧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104年度勞訴字第26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5年9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