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彩雲 相對人 黃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文忠 於民國99年12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29年12月19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黃文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及信用卡契約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及所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前發生之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文忠於10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黃文忠自105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175,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債務人黃文忠已於105年2月1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業由相對人黃柏諺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放出明細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7月25日通知相對人黃柏諺及債務人 劉清瓊 、 黃梅琴 、 黃貞瑛 (即債務人黃文忠之繼承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黃柏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西塔山││17-81│建│557│全部│黃柏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