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書、收養同意書及收養契約書上未據被收養人乙○○之生父丁○○簽章,請補正之。
二、本件聯絡人:安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0分機1134。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