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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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柏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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