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旻岡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 律師選任辯護人 梁恩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刑責非輕,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其所為犯行,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個人法益甚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1年6月1日執行羈押,並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於111年9月1日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1年10月30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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