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癸宇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癸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癸宇因殺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⑴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
字第5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4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⑵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2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4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2年8月(共33罪)、2年6月(共6罪)、3年,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8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⑴、⑵、⑶、⑷案件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3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0年5月3日入監服刑,於111年10月13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101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101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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