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小包(各為驗後毛重壹點貳貳公克,驗後淨重壹點零參公克;驗後毛重零點玖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物品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刑鑑字第三五六─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律規定相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