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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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第二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如附件之第一審所載犯罪事實及理由相同,茲引用之(即援引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猶指原判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劉為丕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