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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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珠 (即 陳瑞倫 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7,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