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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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94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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