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馮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五結鄉三興村上下三結福德廟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427,147元(計算式:30.31平方公尺×8,500元+5.25平
方公尺×5,600元+25.02平方公尺×5,600元=427,1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