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0號
原   告  林育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60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