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0號
原 告 林育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60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