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 發
複 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林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5年8月25日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兩造約定:原告以被告於就讀
臺南海事學校各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被告
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退學日或教育實習期
滿日或服義務兵役服役期滿日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
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5計算,若被告違約經轉列催收款
時,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計百分之1計算
。又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給
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原告於被告就學時,已分4次,合併撥款39,180元,被告
則自102年6月1日(故利息自102年5月1日起計算)起,未
依約清償,仍積欠原告本金32,613元。經原告一再催討,
被告仍未清償,原告即於102年12月9日將上開債務轉列催
收款。而102年5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百分之1.34,故轉列催收款前,利息
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9計算(計算式:1.34%十0.55%=
1.89%),轉列催收款後,利息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9
計算(計算式:1.34%+0.55%+1%=2.89%)。故被告應
另按上開利率給付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書(撥款通知)書、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利率資料、
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
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屆期未能償還欠款,則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
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
附表
┌────────┬──────────┬───────────┐
│結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
│3,228│1、自102年5月1日起至│1、自102年6月2日起至│
││102年12月8日止,│102年12月8日止,按│
││按週年利率1.89%計│週年利率1.89%之10%│
││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2、自102年12月9日起│2、自102年12月9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年利率2.89%計算之│率2.89%之20%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
├────────┼──────────┼───────────┤
│9,795│1、自102年5月1日起至│1、自102年6月2日起至│
││102年12月8日止,│102年12月8日止,按│
││按週年利率1.89%計│週年利率1.89%之10%│
││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2、自102年12月9日起│2、自102年12月9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年利率2.89%計算之│率2.89%之20%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
├────────┼──────────┼───────────┤
│9,795│1、自102年5月1日起至│1、自102年6月2日起至│
││102年12月8日止,│102年12月8日止,按│
││按週年利率1.89%計│週年利率1.89%之10%│
││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2、自102年12月9日起│2、自102年12月9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年利率2.89%計算之│率2.89%之20%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
├────────┼──────────┼───────────┤
│9,795│1、自102年5月1日起至│1、自102年6月2日起至│
││102年12月8日止,│102年12月8日止,按│
││按週年利率1.89%計│週年利率1.89%之10%│
││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2、自102年12月9日起│2、自102年12月9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年利率2.89%計算之│率2.89%之20%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
├────────┼──────────┼───────────┤
│合計:32,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