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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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99號
原   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陳美珍
被   告  田守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1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
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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