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