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趙孟軒 被告 何光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林書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