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陳惠蘭 (即 陳水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1│1000│├──┼────────────┼────────┼──┼──┤│02│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500│├──┼────────────┼────────┼──┼──┤│03│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80│├──┼────────────┼────────┼──┼──┤│04│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86│├──┼────────────┼────────┼──┼──┤│05│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43│├──┼────────────┼────────┼──┼──┤│06│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266│├──┼────────────┼────────┼──┼──┤│07│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445│├──┼────────────┼────────┼──┼──┤│08│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525│├──┼────────────┼────────┼──┼──┤│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200│├──┼────────────┼────────┼──┼──┤│1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12│├──┼────────────┼────────┼──┼──┤│1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12│├──┼────────────┼────────┼──┼──┤│1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13│├──┼────────────┼────────┼──┼──┤│1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14│├──┼────────────┼────────┼──┼──┤│1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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