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慶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3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鑫來國際貿易股份有││89年12月21日│90年5月23日│632,100元│CF0000000││││限公司 吳近仁 │││││││├──┼─────────┼─────────┼───────────┼───────────┼────────┼────────┼──┤│002│鑫來國際貿易股份有││89年12月21日│90年5月23日│632,100元│CF0000000││││限公司吳近仁│││││││├──┼─────────┼─────────┼───────────┼───────────┼────────┼────────┼──┤│003│鑫來國際貿易股份有││89年12月21日│90年5月23日│632,100元│CF0000000││││限公司吳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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