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 張姚薇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 郭繐綺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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