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白簽單壹本、簽單貳張、開獎號碼表壹張、開獎規則表肆張及計算機壹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保字第一七一八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黃冠榕犯刑法第266、268條之罪,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84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六合彩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49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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