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75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