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佳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文宏 訴訟代理人 程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裕翔通運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苑裡分│102年2月18日│45,045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