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承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承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承麟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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