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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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 張嘉馨 上列自訴人自訴瀆職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張嘉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 楊嵎琇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提起瀆職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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