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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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83號聲請人 劉文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素珍賴育宏賴育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
二、本票原本。
三、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四、向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核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於法不合,請撤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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