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66號原告 陳譁卉 被告力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賢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5,850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