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9號上訴人 簡品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博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