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賢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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