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7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至
9至10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1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年2月、9月及附表編號8所判處有期徒刑6月、編號11所判處有期徒刑1年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所示案件不得易科罰金,附表其餘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與之併合處罰後,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2月5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5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9日│96年3月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60、1256│偵字第1060、1256│偵字第1060、1256│偵字第1060、1256│偵字第5953、5954│偵字第5953、5954│││號│號│號│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57號│97年度訴字第57號││││2277號│2277號│2277號│227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97年4月17日│97年4月1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彰化地檢96年度執│彰化地檢96年度執│彰化地檢96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571號│字第6571號│字第6571號│字第6571號│字第3284號│字第3284號│└──────┴────────┴────────┴────────┴────────┴────────┴────────┘┌──────┬────────┬────────┬────────┬────────┬─────────┐│編號│7│8│9│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2月9日│96年4月21日│96年4月2日│96年4月2日│96年5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953、5954│毒偵字第5950號│偵字第5951、5952│偵字第5951、5952│字第5949號│││號││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7年度訴字第57號│97年度訴字第412│97年度訴字第32號│97年度訴字第32號│97年度訴字第262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7日│97年4月17日│97年4月17日│97年4月17日│97年4月1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字第3284號│執字第3327號│執字第3339號│執字第3339號│執字第3383號(俟│││││││裁定後再換發97年│││││││執字第5288、8551│││││││號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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