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因與 賴武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九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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