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香港商盛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王滋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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