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抗告人 梁瑞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所明定。本件抗告人梁瑞顯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住居高雄市,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乃竟遲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稱其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原審未減輕其刑,請從新判決從輕量刑云云,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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