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祥君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祥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謝祥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附表:受刑人謝祥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中部軍檢98年度偵字第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5854、25607號│├───┬────┼─────────────┼─────────────┤││法院│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100年度簡字第5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8日│100年9月6日│├───┼────┼─────────────┼─────────────┤││法院│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100年度簡字第59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9月6日│100年10月11日│││日期│││├───┴────┼─────────────┼─────────────┤│備註│(發監執行)│(尚未執行)│││││││││└────────┴─────────────┴─────────────┘